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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无业人员出售有毒、有害食物获刑

发布时间:2023-11-21 08:06:05作者:火狐官方下载电脑版

  详细介绍

  4名无业人员明知瘦身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增加的成分,但为了获取高额赢利依然在网上出售,短短一年时间内,出售金额达80万余元。近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定,4名被告人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别离处以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王某伟于2018年上半年起,在网上出售瘦身产品,后使用互联网等途径得知瘦身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增加的成分,但为了高额赢利依然从被告人任某子等人处购买含有成分的瘦身产品并对外出售。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从韩某处购买含有成分瘦身药出售。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韩某出售金额合计3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伟出售金额合计34万余元,被告人任某子出售金额合计10万余元;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出售金额合计4229元。经判定,扣押在案的瘦身产品中均检出成分。据了解,该瘦身产品具有加快心跳、导致口渴等副作用,孕妈妈、白叟、心脏病人均不能服用。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韩某、王某伟、任某子、朱某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韩某、王某伟有其他严峻情节,其行为均构成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关于辩解人提出的主张对韩某、王某伟、任某子适用缓刑的辩解定见,经查,韩某、王某伟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且有其他严峻情节,任某子出售金额10万余元,均不宜适用缓刑,该辩解定见不予采用。关于辩解人提出的“朱某有建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辩解定见,经查,朱某供述瘦身产品来历的行为系照实供述所犯罪过,不能认定为建功,该辩解定见不予采用。根据我国法令相关规则,法院作出如上判定,一起责令被告人韩某等4人退缴违法来得到的合计80万余元。本案判定已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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